不服否准減免稅捐或退稅之申請,應直接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稅額繳款書,如對稅捐之核課不服,必須先申請復查,嗣對復查決定不服,始可提起訴願;但如果是對其他非屬稅捐核課之處分,例如對否准減免稅捐或退稅請求之行政處分不服,則應依法提起訴願。

  該局提醒民眾,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提起訴願者,應於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且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或撥打免費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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