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倘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房屋租賃契約書為例,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表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若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請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方便繳納。

  如民眾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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