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五年免稅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淨額,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淨額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投資,推出許多與投資有關之租稅獎勵措施。營利事業選擇適用5年免稅時,除依法取得核准文件及相關投資證明外,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公司之5年免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將出售模具收入列入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淨額中,經進一步查核,該模具收入非屬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經重新計算後,予以調減免稅所得額40餘萬元,補徵稅額1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淨額時,應注意其收入是否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計畫之產品收入,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06-2298034
  彙總編號:1000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