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擬使用之車輛,向監理機關申報停駛期間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先生表示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居住國外,車輛未使用,可否停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如有溢繳可申請退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申報停駛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報停之車輛,如要恢復使用,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6/04/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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