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重購退稅後,重購之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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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4/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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