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論有無扣繳憑單,有所得即應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結算申報期間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有一定的範圍,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說明,稽徵機關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
一、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予提供。
二、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三、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執行業務所得。
四、個人自不具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分得之球童費(薪資所得)。
      本局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106/04/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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