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 逐件應納稅額不足1元可免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106年4月24日令釋,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印花稅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財政部基於簡化徵納雙方作業之考量,前以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釋上開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納稅額之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彙總之稅額為計算標準,惟此種計算標準不利彙總繳納印花稅之業者,為維護租稅公平,該部爰規定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部分之認定,改依逐件憑證計算之印花稅額為標準,以資一致,並廢止該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本令釋發布後,尚未核課確定之彙總繳納印花稅案件均有該令之適用,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業者自即日起可依上開規定報繳印花稅,相關資訊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查詢並下載操作手冊。

民眾對於印花稅若尚有疑義時,歡迎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181、182洽詢,亦可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

更新日期:106/04/27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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