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全(上)期使用牌照稅已自4月1日起開徵,尚未繳納稅款之納稅人請記得儘速繳納。為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除可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繳納外,凡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亦可於106年5月4日前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另利用郵局或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稅款,也可使用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稅;納稅人如未收到繳款書可撥打該處總分、處查詢電話,或電話語音補單專線2745-5880申請補發。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本次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5月2日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惟5月3日及4日繳納者雖仍屬逾期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5月5日及6日繳納者則需加徵1%滯納金,5月7日及8日繳納者加徵2%,餘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應納稅額之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該處提醒您,請儘速依限繳納避免受罰;如有任何使用牌照稅疑問,請撥打稅單上聯絡電話向承辦人員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89528629洽詢。

 

撰 搞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賴香君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6/04/26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106/04/26

106/04/26

106/04/26

106/04/26

10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