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已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無申請重購退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前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退還。如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後再行出售者,亦得申請。

該局進一步提醒:土地稅法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如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土地再買回者,明顯與「另行購買」新土地規定不符,自不得申請重購退稅。如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04/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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