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的土地在今(106)年4份已出售,可否分單繳納出售土地前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於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徵收所屬期間雖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惟係以該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又於買賣土地時,如雙方當事人約定按月分擔繳納交易年度之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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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4/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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