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繳款問題,該處說明,兩者雖均因車輛而生相關稅費,但不論性質或徵收機關皆不相同,為避免民眾混淆,茲以表列方式說明如下:
使用牌照稅
燃料使用費
性質
稅捐(地方稅)
規費
徵收機關
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
繳納
期間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徵收
目的
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該處呼籲,106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繳納期間至5月2日截止,尚未收到稅單的民眾,可向所轄各分處或派駐於高雄市各監理機關之人員申請,亦可利用全國地方稅電話語音服務專線(02)27455880申請補發繳款書,語音服務24小時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並請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6/04/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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