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循行政救濟程序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若欲提起復查,應在繳款書所定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將申請書送到該局,或交由郵政機關遞送,否則,恐因程序不合,遭致駁回。此外,復查主張之理由必須於法有據,並與陳述事實吻合,若有相關佐證資料,亦應完整提示,才有可能被採認並獲致滿意之結果。
  
  行政救濟一途,係行政機關發揮自我審查的機制,正可謂納稅義務人權益的有利防線,但納稅義務人可先行詢問原處分所持論據,盡量化解雙方歧見,再考慮是否確有救濟的必要,才不致淪為一場非理性的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