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對象為營業人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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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另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據此,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依前揭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因買受人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625

更新日期:106/04/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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