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請於9月22日前提出,逾期自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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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給開工廠的人使用,都可以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經核准後地價稅不用按累進稅率課稅。

未開工生產者,仍可提出申請,但須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的使用計畫書圖、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建物權狀〉、工廠設立許可證(建廠前應依法取得者)等文件,向稅務局申請。

要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且須備齊相關文件;超過規定期限申請,就只能從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義,歡迎進入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6/04/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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