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減半徵收房屋稅之合法登記工廠,要記得向稅務局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該款所稱自有房屋,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而言:(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但非供直接生產用的建物,例如: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之面積及擴大增建之違章廠房不符合規定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供營業使用房屋稅率為3%,如屬合法登記之工廠直接供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但違章廠房不屬於合法登記之工廠,依法不得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該局再次提醒,房屋稅係按月核課,若有工廠屬合法登記且直接供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符合減半徵收條件而未申報者,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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