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住家用房屋免稅現值提高受惠萬戶以上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就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因財政部於106年3月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經重行計算後本市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提高為「10萬4千元」,並適用於106年期房屋稅開徵案件,全市計有1萬401戶受惠。

 

   該處提醒,住家房屋現值10萬4千元以下免稅,僅適用供住家用之房屋,若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但有部分面積供非住家使用者,該部分面積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另符合免徵標準後,有增、改建致房屋現值逾10萬4千元情事者,則需恢復課徵房屋稅。

 

撰 稿  人:房屋稅科   股長李政龍  電話:02-89528200分機24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分機130

更新日期:106/04/2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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