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間親屬買賣土地,如經查明確屬贈與行為,無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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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後,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受一次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為假買賣真贈與,則無該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須確實為買賣行為(如有資金流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