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先騰空再出售,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清水區張先生最近想要出售原自住之土地和房屋,他已經將戶籍遷出,聽說一年內出售的土地仍可享受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特來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條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人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因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地者,原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要件;但在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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