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改裝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民眾若擅自將愛車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後,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被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罰鍰。
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如有變裝或變更情事,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遭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第31條規定,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所謂應納稅額係指全年應納稅額而言,並不會扣除已納稅額後之餘額或以改換機件或加裝座椅天數作為計算基礎。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千萬不要任意改裝車輛,如有改裝請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分機511、513-516)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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