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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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土地持有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可以抵繳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但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雅婷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7

更新日期:106/04/1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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