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全部或部分供設攤營業使用,於無營業時始供通行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之騎樓原供公共通行使用,依規定該部分之房屋稅應為免稅,但如果騎樓之全部或部分封閉設攤營業使用,於無營業期間才供公共通行,則仍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來許多商家如五金行、小吃店、機車行、加水站…等,均把營業範圍擴充到騎樓上,致行人無法通行,此即不符免稅之規定。惟一般之納稅義務人總認為只要是騎樓一定是免稅,實際上仍應視是否供公共通行使用而定。若占用騎樓未供公共通行使用,將視使用情形,分別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騎樓若違反“供公共通行使用”之情形,則不論是否封閉或僅白天使用、晚上不用,即應計入應稅面積。因此騎樓,如作住家使用,其面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如為營業使用,其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計課。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仍然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會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