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繳稅期間屆滿次日起30天後申請復查要繳納滯納金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對該局核定的地價稅額不服已提起復查,為什麼還要繳納滯納金?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但應注意復查申請的期限,最遲應於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如逾期申請,將因程序不符而被駁回。該民眾就是因為過了30日法定救濟期間才申請復查,所以其申請被以程序不合駁回,除了要繳納原核定之地價稅外,還要繳納15%的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不服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復查,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