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可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楊女士表示,現在居住的房子是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房屋,可不可以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的住家用房屋,各公同共有人就該房屋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果是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而房屋無出租,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即可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個人所有共有房屋,在審查認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戶數限制時,原則上個人所持有之該共有房屋部分以1 戶計算。但如果該屋其他共有人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則該等共有人所持有該共有房屋部分,以1戶計算。

 

更新日期:106/04/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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