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就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非繼承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份繼承遺產,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因未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不須貼用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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