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領取獎學金之印領清冊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所書立之收據或印領清冊,屬銀錢收據性質,依規定要貼用印花稅票,請學校不要忽略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所書立之收據或印領清冊,現行印花稅法尚無免稅規定,因該憑證具有銀錢收據性質,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所以;學校於學生領款時應由立據人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為立約人或立據人,銀錢收據按憑證金額千分之四貼花;承攬契據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花;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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