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部車輛,兩年前已賣給他人,可是每年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該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持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才移轉為新所有人。如車輛轉讓後,買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確保本身權益,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已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方式代替。若新車主仍不出面辦理時,可檢附存證信函或報紙3份,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車輛辦竣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後,嗣後經查獲違章使用時,將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如需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更新日期:106/04/1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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