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移轉少部份持分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共有物分割方式分配取得土地,實質上係屬交換,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女士持有一筆土地,想要用該筆土地與妹妹交換另一筆土地,聽說以共有物分割的方式辦理可以節省稅金,但不知道是否合法,於是來電洽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物分割係共有之土地為了促進共有物使用效率及減少糾紛所被允許的土地分配方式,因為是屬於原物分配,所以只對共有物分割後價值減少者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土地原本就非屬共有,想要與他人互換土地,應以交換的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非屬共有的土地,利用移轉少部份持分形成共有關係,再以共有物分割方式取得該筆土地,形式上符合共有物分割,但實質上係屬交換,這一類創設共有物分割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3,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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