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居留證之新住民,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如符合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鑑於人口結構的改變,愈來愈多的新住民,以持有我國的居留證,登記取得車輛;若身心障礙者為無駕駛執照者,新住民為身心障礙者配偶,或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該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檢附居留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戶口名簿及車主印章,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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