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已開徵,請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6年期使用牌照稅於106年4月1日起開徵,繳納截止日為106年5月2日,如未收到稅單或稅單遺失,可至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也可透過電話、傳真、網路、書面等方式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若超過30日(即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該局進一步表示,滯納期滿仍未繳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停放)者,除補稅外,另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且多次查獲會連續處罰,縱然於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後繳清稅款,仍要受罰,請民眾依限繳納,以免造成荷包損失。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4/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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