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漏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民眾來電詢問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未註明要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在收到繳款書後,是否仍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者,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捐機關補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經核准,係就移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10%,倘未申請,則視移轉土地漲幅按20%至40%徵收,故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應納增值稅額差距頗多。所有權人若有前述情形,務必於繳款期間屆滿前補提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 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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