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貨車自104年1月1日起,可適用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小姐來電詢問,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自用小貨車,可否適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自104年1月1日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一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因已無修正前「專」供之限制,所以貨車如有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即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稅務局洽詢。

更新日期:106/04/1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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