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報廢車輛,應辦妥相關車籍異動手續,以免被補稅加罰鍰,致荷包大失血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擬使用的車輛,向監理單位申請報停、繳銷或報廢後,稅金即停止計徵,且原已繳未到期的稅款尚可申請退稅;倘直接棄置路旁不予處理,日後可能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若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且是按被查獲次數累罰,罰鍰不輕,不得不注意。
  

該處同時表示,廢棄的車輛,雖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理業者代為處理,但仍須同時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及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手續才算完成;合法的回收廠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

更新日期:106/04/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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