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罰很大,請把握在5月2日繳稅期限前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6年4月使用牌照稅開徵至今已近尾聲,限繳日期最後一天為5月2日,民眾可利用超商、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話語音及ATM轉帳完納稅捐。

使用牌照稅與房屋稅、地價稅最大的不同處,後二者逾期未完納稅款,要加徵滯納金最高至15%,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稅法上並無其他罰則;但使用牌照稅不同,除加徵滯納金、移送執行外,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論是行駛或路邊停車,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被科處所欠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納稅義務人常常於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後才去繳稅,卻殊不知在繳稅之前,已因路邊停車收費或違規舉發資料,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將得再繳所欠稅額一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違反稅法裁罰的案件中,大部分都屬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其中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繳原來就欠繳的稅款外,還得再處應納本稅1倍以下罰緩。另外若車輛已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路邊停車),除了補徵原應繳納的稅款外,還得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稅額的罰緩!還有將車牌移用到別台車上,移用與被移用者,都被罰處當年度應納稅額2倍罰鍰,最高不超過15萬元。若有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6/04/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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