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可依限申請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田賦雖然自76年起停徵,但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仍可申請課徵田賦,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請記得在1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指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惟需先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才能按田賦課徵。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各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撥稅捐處服務電話 (02)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簡麗梅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曾懿婷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陳瑞娟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6/04/1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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