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使用過程如具娛樂性,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利用選物販賣機從事商品販賣行為,使用過程不具娛樂性者,如販賣報紙、飲料或扭蛋等,功能與販賣機相同,屬於買賣行為不須課徵娛樂稅;如選物販賣機使用過程係由消費者施以技術夾取商品,其功能與夾娃娃機相同具娛樂性,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設置具娛樂性質之選物販賣機供人娛樂,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民眾若有娛樂稅問題,可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04-7239131分機174洽詢。

承辦員:魏早啟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74

更新日期:106/04/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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