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供自住使用且能明確劃分者土地增值稅得按比例核課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移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坐落出售土地之房屋如部分供營業使用,非全部供自住使用者,倘供自住使用與非供自住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5

更新日期:106/04/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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