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為自住住家使用者,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優惠稅率1.2%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住家用房屋,如符合供自住使用規定者,可申請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自住住家使用的房屋,是指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房屋如有變更為自住住家使用,或新持有房屋符合上述自住住家使用規定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或新持有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亦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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