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即使供寺廟使用,仍不能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寺廟或教堂用地的土地,必須登記在寺廟或財團法人名下,才得以適用免稅規定,如果土地是私人所有,縱使供寺廟或教堂使用,仍然不符合免稅規定;另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取得為興建教堂、寺廟等之用地,在興建前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照執照影本,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如符合條件者,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才能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如果有地方稅的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6/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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