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依規定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規定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舉凡承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合約,以及銀錢收據都要課徵印花稅;銀錢收據於開立時,立據人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臺幣十二元,均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繳納印花稅;其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印花稅法之相關處罰。

  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印花稅的相關處罰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可以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受時間限制,簡單又方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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