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再移轉,仍要繳清記存稅款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要繳清原記存之稅款!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將併購取得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信託,土地所有權因而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已屬「再移轉」,該企業或金融機構應即繳清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才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2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6/04/12

106/04/12

106/04/12

106/04/12

10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