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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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土地所有權人如將房地「贈與」給子女而不是「出售」,雖然該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增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贈與」契約指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增稅。「出售」乃指「買賣」,並非「贈與」,所以移轉房地給子女時所簽定之「贈與契約」無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增稅之適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4/1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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