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轉讓未簽證的股票,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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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跨足投資其他產業的情形益趨普及,惟對於被投資公司股票轉讓時,應注意該股票是否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後發行,即該股票應編號、載明法定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等,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出售係未依規定辦理簽證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需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某建設公司於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每股8元出售被投資公司股票100萬股,減除取得該股份所支付的價款562萬元,列報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238萬元,惟經該局進一步瞭解,被投資公司的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依法調整並補徵59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各公司列報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損失),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1000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