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花?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雙方如未書立合約書,而以報價單、估價單或訂貨單代替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者,仍具備契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4/11

106/04/10

106/04/10

106/04/10

10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