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使用牌照稅,當心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牌照已繳銷或註銷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注意,以免受罰。

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請車主務必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遭罰;如果稅款未繳已經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補單繳納;如果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者,也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分期繳納,以免被加處罰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6/04/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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