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身心障礙者用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仍應繳納部分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用車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限額免稅),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適用條件及限額如下: 情 況 一:身障者持有駕照且具駕駛能力,申請供其使用車輛,       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需為身障者本人所有。 情 況 二: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申請供其使           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需為身障者本人、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限額免稅: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應           納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以3000cc自用      小客車為例,原應納使用牌照稅是1萬5,210元,      扣除免稅額1萬1,230元,應負擔稅額為3,980元 ;      如以3000cc貨車為例,原應納使用牌照稅是4,500      元,扣除免稅額3,600元,應負擔稅額為900元)。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106年使用牌照稅開徵繳款書已寄發,繳納期限至106年5月2日止,如您的愛車係經核准之身障免稅車,且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請記得如期繳納超限部分之應納稅額,以免逾期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 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 722或724至7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4/06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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