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的房屋變更為父母所有應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而取得所有權,要申報繳納契稅。

  如果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並辦竣所有權登記,該屋所有權為子女所有,將來不論以買賣或贈與等原因移轉登記為父母所有時,依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如果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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