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其中第5款更明確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06/04/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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