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其房、地稅及買賣契稅有減免優惠。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每年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間,均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所購置之新屋仍未收到稅單,經查詢才知係因購買新市鎮特定區內新建完成之新屋,第1年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緣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換言之,如購置新市鎮特定區內新建完成之新屋,其房屋稅及地價稅第1年免課,第2年至第5年則逐年增加20%之稅額,至第6年起即全額課徵。

更新日期:106/04/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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