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拍賣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得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大甲區陳小姐最近一筆農地被法院拍賣,收到地方稅務局寄的法拍輔導函,她想要申請農地不課徵,卻不知該如何辦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經法院拍賣,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則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一方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事人可於拍定後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動提出申請,且最遲應於稽徵機關輔導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於法定申請期限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間可自收到輔導不課徵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扣除,作為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倘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即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該局提醒當事人要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4/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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