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06年單張房屋稅繳款書增加超過3萬元者,可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本市自105年7月起調整房屋標準價格,致部分民眾房屋稅額增加,為減輕民眾負擔,特訂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受理民眾申請一百零六年房屋稅分期繳納作業原則」,就單張繳款書應納房屋稅額106年較105年增加逾新臺幣3萬元者,可就增加之稅額申請分期繳納,條件單純,手續簡單便民,有效疏解財務壓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增加之稅額超過3萬元之部分最多得分6期開立,每期1個月,申請分期繳納以一次為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提醒符合規定的民眾如有需要,可於今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即106年5月31日)屆滿前提出申請。

  另外,在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但未如期繳納,財政稅務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會移送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06/04/05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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